聯合會簡介
江西省建筑材料工業聯合會成立于1988年3月8日,經由江西省民政廳登記注冊成立,由江西省內建筑材料行業及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自愿聯合組成的地方行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會址設在江西省南昌市。本會業務范圍為行業協調,咨詢服務,技術培訓,經驗交流。
一、江西省建筑材料工業聯合會宗旨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引導江西省建筑材料行業科學發展為己任,以促進行業轉型升級為目標,在政府與企業之間起橋梁和紐帶作用,維護行業和企業的合法權益,協助政府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堅持“為會員創造價值,與會員共享成功”的辦會理念,堅持“服務政府、服務社會、服務企業”的宗旨,推動江西省建筑材料行業的科學發展。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二、江西省建筑材料工業聯合會主要職能
(1) 開展行業生產技術、科研、設計等的基本情況調查,并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積極向政府部門提出本行業生產發展、技術進步和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的建議;
(2) 協調同行業間和不同行業間的經濟合作、技術合作,協調市場價格,制定行業市場規范,規范市場行為;
(3) 開展技術咨詢、地方標準的制定、宣貫服務,提供有關經濟信息和市場信息,組織技術和經濟交流,幫助會員開闊視野,提高管理水平;
(4) 為企、事業單位提供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培訓;舉辦行業有關技術、企業管理、市場營銷專題研討會和學術交流活動;
(5) 開展與兄弟省市同行業的聯系,開展技術等方面的合作交往活動,促進本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品質量的提高;
(6) 承擔政府部門授權和委托的其它工作。
三、江西省建筑材料工業聯合會會員
江西省建筑材料工業聯合會的會員是依法成立的與建筑材料行業相關的企業及社會團體,并且愿意加入江西省建筑材料工業聯合會,遵守本協會章程。
本會會員種類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現有會員單位160個,個人會員0人。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對本會工作有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3) 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 優惠獲得本會服務的權利;
(5) 退會自由。
會員需履行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執行本會的各項決議;
(2) 自覺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 按規定交納會費;
(4) 完成本會交辦工作;
(5) 向本會反映行業自律方面的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義務,維護行業的共同利益。
四、江西省建筑材料工業聯合會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召開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
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3)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
(4)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5)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6)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7)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8)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9)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10)決定終止事宜;
(11)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
(3)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4)籌備召開會員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5)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6)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8)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9)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10)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11)制定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12)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13)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部分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時,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按章程本協會組織架構設: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理事若干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組成會長會議,研究決定重要事項,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向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2)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6)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7)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8)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五、江西省建筑材料工業聯合會資產管理制度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經費來源為:會費,捐贈,政府資助,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經費主要適用于:
(1)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
(2)必要的辦公經費和人員薪酬支出;
(3)其他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本會的收入除用于與
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非營利事業。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同時配備具有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資產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六、江西省建筑材料工業聯合會黨組織建設工作
為加強黨的基層組織建設,進一步規范協會黨內政治生活,按照《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有關規定和省委非公有制經濟組織與社會組織工委有關要求,經省工信委行業綜合黨委研究決定,本會單獨組建黨支部,并通過由本會副秘書長程小軍任支部書記。
本會黨建工作總的要求是: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八屆五中、六中全會精神,以習總書記關于全面從嚴治黨的總要求為指針,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持五大發展理念,結合本會黨建工作實際,認真落實省工信委行業綜合黨委工作部署,以思想建設,以服務發展為目標,以組織建設為基礎,以作風建設為抓手,為省委黨組織建設提供堅強政治和組織保證。
本會黨建工作具體分為思想建設工作和組織建設工作兩部分。
思想建設工作有以下幾個重點:
(1)強化政治宣傳,抓好黨員干部理論武裝。通過個人研讀、支部領學、集中培訓等形式,深入學習習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使協會黨員干部切實增強“四個意識”。創新黨建工作宣傳渠道,通過報紙、電視、網絡、微信等,搭建黨建工作宣傳平臺,展示工作亮點、經驗成果、黨員風采,及時發出協會黨建聲音,不斷傳遞正能量。
(2)推進精神文明創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3)落實從嚴治黨責任,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樹立正確政績觀,把從嚴治黨責任承擔好、落實好,堅持黨建工作和中心工作一起謀劃、一起部署,把每個環節的黨建工作抓具體。
(4)高標準完成黨建任務,切實提升基層黨建標準。組織建設工作主要落實在強化政治責任擔當,進一步落實抓機關黨建領導班子的主體責任和責任人的主要責任的工作上。